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流程与所需材料
导语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机构】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联系电话】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话
【办理地址】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条 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申报表格】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决定机关】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程 序】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时 限】
当场登记或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收 费】
设立登记,登记费三百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年审或年检】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报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