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流程及材料
导语 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流程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话
【办理地址】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条 件】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申报表格】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决定机关】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程 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注销登记的,应予当场注销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注销登记的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不予注销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时 限】
当场登记或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注销登记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收 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