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流程及材料

导语 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流程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话

  【办理地址】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条  件】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申报表格】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决定机关】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程  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注销登记的,应予当场注销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注销登记的决定。予以注销登记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不予注销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时  限】

  当场登记或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注销登记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收  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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