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导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事项名称】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办理机构】

  各区低保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详见办事机构一览表

  【办理地址】

  详见办事机构一览表

  【法律依据】

  1、《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

  2、《齐齐哈尔市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计算办法(试行)》(齐民办[2008]33号)。

  【办理条件】

  凡居住在农村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现行标准年1300元)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申请材料】

  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情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后进行登记,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村为单位将拟定的低保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张榜公示3日以上。对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

  4、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委托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3日以上。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及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时  限】

  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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