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2、市内转移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行驶证原件
5、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及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7、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属于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9、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转移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先到车辆所在地的旧车交易市场审核相关车辆,确定该车为正常合法的车辆。在交易市场缴纳交易费并拿到交易发票。
2、持相关资料到机动车服务站或所在检测站照相、拓印并粘贴、成档
3、机动车查验岗或机动车各检测站,交由查验岗民警查验机动车
4、车管所牌证大厅24号窗口交还机动车号牌(办理市内转移登记且机动车为2006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可到市区各分所办理)
5、牌证大厅咨询台叫号系统叫顺序号
6、相应窗口受理转移登记业务
7、持受理窗口出具的受理凭证到财政收费窗口交款(市所大厅财政窗口为27号窗口)
8、办理市区转移登记的持受理凭证和交款票据到牌证领取窗口领取号牌,1个工作日内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办理转出登记的1个工作日内持受理凭证和交款票据到牌证领取窗口领取机动车档案、登记证书、临时号牌(市所牌证窗口为24号窗口)。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注:该数据只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