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市低保的三个基本要件。
2、对持有我市所辖县(市)、区非农业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具体认定标准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3、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县(市)、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
3、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4、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
5、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
1、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本人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人)。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在同一县域辖区内,但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不一致、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等情况,依据省民政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办理。
3、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法定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办理时限:10-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