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流程

导语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流程


  【事项名称】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办理机构】

  辖区工商所

  【联系电话】

  辖区工商所

  【办理地址】

  辖区工商所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条  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申请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报表格】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工商所

  【决定机关】

  辖区工商所

  【程  序】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证件名称: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有效期限:

  四年

  【收  费】

  登记费收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年审或年检】

  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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